电磁阀

思克公司与兰光公司商业秘密案

发布时间:2024/10/6 14: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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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年8月23日,兰光公司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年9月4日,原审法院工作人员及兰光公司工作人员前往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欣公司),对思克公司生产的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进行证据保全。

思克公司主张其产品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使用的技术即为本案的技术秘密,包含的秘密点包括:1.智能模式测试;2.储气罐储气保压,储气罐直连测试腔;3.电磁阀控制气动阀,电辅生热抗温度波动技术;4.储气罐扩容检测技术;5.金属管塑料管混合使用,90度金属弯管工艺;6.真空泵自动启停控制技术。

思克公司为证明其自主研发了涉案技术,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设计研发历程》《设计依据》《项目建议书》《设计开发计划书》《设计资料手稿》《设计开发验证报告》《试产报告》《生产工序指导书》《产品生产检定记录表》及生产图纸。

思克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合作保密协议》,以及罗欣公司与思克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及产品上“私拆担保无效”“品质保证撕毁无效”的防拆标签。《设备购销合同书》涉及技术秘密的条款内容为,需方有义务确保供方货物的技术机密信息安全,所有技术机密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违约须承担不低于总价50%的经济赔偿及连带法律责任。技术机密信息包括:产品图片、部件材质、部件型号、软件图片、软件试验模式、软件操作、液晶显示、说明书、装箱单等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资料。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是否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涉案信息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定要件之一。如果权利人未能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不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保密措施是由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所采取的,体现出权利人对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有保密的主观意愿。本案中,思克公司主张其产品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承载的技术系技术秘密。罗欣公司购买了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思克公司主张,兰光公司通过法院对罗欣公司处的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实施保全措施,以拍照和录像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秘密后加以使用。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系公开销售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承载了思克公司的技术秘密,思克公司在其售出的产品上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技术被他人获取。然而,根据思克公司的主张及举证,思克公司对于其售出的产品采取的保密措施为设备购销合同及防拆标签。该设备购销合同并未限制购买方对该设备进行转让,亦未要求购买方对该设备采取防盗或专人使用、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专业的保密措施。GTR-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流入市场后,其承载的技术即可轻易为人所获取。本案中,思克公司未能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思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二审法院直接将争议焦点归纳为思克公司对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思克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综合审查本案现有证据,应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思克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因缺乏“相应保密措施”而不能成立。

案件分析

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是人民法院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类纠纷的第一判断要素,可从法律要件上与程序上举证责任两个方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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